
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9条就此作了相应规定。
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9条就此作了相应规定,即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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