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约定检验期限产品应及时检验
在买卖往来实践中,买卖双方经常不签书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对产品检验期限也不作规定。当买方收货后发现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外观瑕疵的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往往会对产品的检验期限发生争议。
未约定检验期限产品应及时检验
在买卖往来实践中,买卖双方经常不签书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对产品检验期限也不作规定。当买方收货后发现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外观瑕疵的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往往会对产品的检验期限发生争议。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一般以买方签字的送货单、确认单的时间确定为检验时间,即可以认为买方在该时间已对产品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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