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合同抵押权实现的期限限制
乙有权对甲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担保物权。虽然乙行使担保物权已超过抵押合同及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但没有超过担保借款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期间,故乙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担保物权。
抵押合同抵押权实现的期限限制
2010年2月甲为了从乙处获得一笔借款,应乙的要求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乙承诺给甲提供的借款期限为1年,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此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年,这个期限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登记。2012年8月,甲未能归还乙分文借款,那么,乙是否有权对抵押的房产行使担保物权?
乙有权对甲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担保物权。虽然乙行使担保物权已超过抵押合同及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但没有超过担保借款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期间,故乙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担保物权。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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