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试用买卖,是指卖方同意买方先试用标的物,并给予买方一定期间的试用期,试用期届满时买方再决定是否购买卖方标的物,买卖双方就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试用买卖,是指卖方同意买方先试用标的物,并给予买方一定期间的试用期,试用期届满时买方再决定是否购买卖方标的物,买卖双方就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经常出现一些看似试用买卖,实则为一般买卖的情形,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争议较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2条作了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即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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