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对账函,没有写明债权人名称,有效吗?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企业对账函,没有写明债权人名称,有效吗?
【案件事实】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A公司供给B公司价值50万元的钢材。2016年1月,B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并在欠款人处加盖了公章,明确欠货款50万元,但对账函中没有写明欠谁的货款。
2016年2月,A公司依据该对账函将B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B公司否认向A公司购买钢材,但无法说清为谁而出具对账函。问:A公司仅凭该对账函,是否能证明与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能证明50万元欠款为其所有?
【律师观点】
B公司加盖公章的对账函,虽没有写清欠谁50万元货款,因原件在A公司处,且B公司也没有说清为谁出具该对账函。故可以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欠A公司50万元货款。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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