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纠纷中有限公司股份的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向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中有限公司股份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向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即在有限公司中占有的股份,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律师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196788105
联系律师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李新民 律师
手 机:13196788105
Q Q:1404674805
地 址:常州市延陵中路508号5楼